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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啦!事關參保和津貼
這兩項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
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大齡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
(以下簡稱大齡領金人員)
是指領取失業保險金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的失業人員,含領取失業保險金期滿仍未就業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年而繼續發放失業保險金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失業人員。
大齡領金人員
在失業保險金領取地
以個人身份參加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并繳費
其中按當地靈活就業人員
最低繳費標準的部分
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從“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科目列支
符合條件的大齡領金人員
自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并繳費后
可以到當地經辦機構申請領取
由失業保險基金承擔的費用
經辦機構審核后及時發放至
本人社會保障卡銀行賬戶
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
執行至2039年12月31日
職工養老保險增加病殘津貼
自2025年1月1日起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
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
經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可以申請按月領取病殘津貼
所需資金
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
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含)以內的
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政策同步調整。
領取病殘津貼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手續,基本養老金不再重新計算。符合彈性提前退休條件的,可申請彈性提前退休。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
累計繳費年限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的
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距離法定退休年齡5年時,病殘津貼重新核算,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病殘津貼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執行。
參保人員申請病殘津貼時
累計繳費年限不滿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的
病殘津貼月標準執行參保人員待遇領取地退休人員基礎養老金計發辦法,并在國家統一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時按照基本養老金全國總體調整比例同步調整。
參保人員累計繳費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個月的病殘津貼;累計繳費年限滿5年以上的,每多繳費1年(不滿1年按1年計算),增加3個月的病殘津貼。
參保人員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按國家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
確定待遇領取地
并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歸集至待遇領取地
應在待遇領取地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
參保人員領取病殘津貼期間
不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繼續就業并按國家規定繳費的
自恢復繳費次月起
停發病殘津貼
申請領取病殘津貼人員應持有待遇領取地或最后參保地地級(設區市)以上勞動能力鑒定機構作出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省級人社部門建立病殘津貼領取人員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制度,經復查鑒定不符合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自做出復查鑒定結論的次月起停發病殘津貼。